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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自主招生简章

授课机构:秦学教育

地址:武汉武昌区和平大道金宁国际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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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招生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探索多元化的创新人才选拔机制,选拔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2016年我校继续开展自主招生工作。现将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面向全国,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申请者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学)全国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学生。

2.高中阶段在创新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能代表其在所报专业领域确有突出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相关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的文科学生。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自主招生计划数不超过350人,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宁缺勿滥。

招生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信息安全、环境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功能材料、预防医学、药学、汉语言文学、社会学。

三、招生程序

1.报名

学生本人以真实诚信为原则,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登录“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报名,在招生类型中选择“普通自主招生”,填报学校选择“华中科技大学”,报名类型选择“普通自主招生”,填写报名信息,选择报考专业(每人限报1个专业),核对无误后打印申请表。此表需由申请人所在中学审核盖章,并附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材料(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社会实践)等相关证明(要求规格均为A4幅面纸张)一并寄送我校招生办公室。

考生所在中学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向我校提供考生个人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推荐材料需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向我校寄送,一份材料仅对应一位考生。

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3月28日(以邮寄报名表的时间为准)。学生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2.初审

(1)学校组织专家对所有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考核学生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认定考生是否具备报名条件并从具备报名条件的考生中择优确定参加测试的考生名单。

(2)入围测试的考生名单和测试有关事宜将于2016年4月底在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登陆“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查询。

3.测试

(1)取得测试资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查询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获奖证书(或作品)原件办理测试报到手续。

(2)测试安排

测试形式:分专业面试

时间:2016年6月11日—12日 地点:华中科技大学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在所报专业领域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入围资格名单确定

(1)学校将根据考生面试成绩分专业确定考生入围资格。

(2)入围资格名单将于6月22日前在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并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5.录取政策

所有入选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办(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

考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我校在当地模拟投档线下20分,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所对应的专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学校即予以录取。对于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生物、化学、信息学)全国决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理科学生或者高考单科成绩满分的理科学生,高考成绩要求可降至不低于我校在当地模拟投档线下40分。

注:

①“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②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能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考生实际高考成绩需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自主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做到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结果公示化。

2.为保证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学校成立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考核组负责材料初审和测试工作,学校监察处对测试及录取工作实施监督。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防止暗箱操作。

3.我校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初审合格名单、入围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

4.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对于以虚报、隐瞒或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