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168-8684
2021-09-10 18:34:42|已浏览:870927次
购入原材料的合理损耗与溢余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风险举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钢材理论重量100吨发票吨数100吨。卖给丙公司实际过称重量为102.1吨。
01
提出疑问
多出的2.1吨或少了2.1吨是否属于合理差?
答疑解惑
甲公司在购入钢材时多出的2.1吨或缺少2.1吨,是否属于合理称差应依行业惯例并经税务机关认可。
02
提出疑问
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疑解惑
(一)甲公司在购入钢材时缺少2.1吨如属于合理称差的可以直接计入钢材成本。如属于运输途中丢失、毁损应向发货单位或运输单位索赔。
账务处理如下:
1、属于合理称差
借:库存商品—钢材(97.9吨,金额按发票金额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属于途中丢失、毁损
借:库存商品—钢材(金额按发票单价*97.9吨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货单位或运输单位(金额按发票单价*2.1吨入账)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待收回损失或丢失的货物后再计入库存商品并冲减其他应收款账户。
如不能收回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损失,同时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甲公司购入钢材溢余2.1吨应按购入价格计入库存商品,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计入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按增值税发票注明数量、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钢材100吨(金额按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溢余2.1吨
借:库存商品—钢材2.1吨(金额按增值税发票注明单价*2.1)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营业外收入
销售时按102.1吨计入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